訂立保險合同主體的要求
訂立保險合同主體應具備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這一規定明確了訂立合同主體的條件,即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部力。而合同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訂立保險合同的程序
商事合同的訂立需要邀約和承諾兩個環節,這兩個環節在保險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具體表現為填寫投保單和承保兩個階段:
(一)填寫投保單
投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或者說,保險合同的要約,就是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填寫并向保險人提交投保單。很顯然,保險合同的要約與其他商事合同的要約在形式上不太相同。在保險合同的實際訂立中,往往是保險人把承保危險規范化,訂立統一的承保條件和保險費率標準,制定包括投保單、暫保單和保險單等在內的有統一格式和內容的保險合同有關文書,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往往需要填寫保險人事先印制好的投保單。這樣一來,有些人就誤以為是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單是保險合同的要約。其實,這只能視為要約邀請行為,是保險人規范自己業務,方便投保人,招攬生意的作法。投保人填寫了保險單并將其送交保險人,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要約行為。
(二)承保
保險人在收到投保單后,經逐項審核,認為符合保險條件從而接受投保的意思表示就是承保,或者說是保險合同中受要約人的承諾。它在形式上表現為向承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2條的規定,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同意,保險合同也可以采取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以外的其他書面協議形式訂立保險合同。據此,遇下列情況可以推定保險人承諾(承保):一是在投保單上簽字蓋章:二是向投保人出具保險費收據表示同意;三是法律上承認的能夠表示同意的其他書面形式(如書信等)。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合同的成立就不以保險人出具的保險單為要件,而是以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書面承諾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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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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