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追償權糾紛答辯狀
答辯人:河南省XX速物流有限公司鄭州市物流分公司,注冊地址鄭州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經(jīng)北三路XX號,法定代表人趙XX。
因原告XX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訴河南省XX速物流有限公司鄭州市物流分公司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現(xiàn)提供答辯意見如下:
(一)本案保險關系的成立、履行、代位求償權的取得等諸多因素存在重大瑕疵。①.沒有充分證據(jù)證明11811001XXXX338864號保險單的保險費已實際交納,**公司對保險費實際交納與否并無令人信服的證據(jù);②.**公司在被保險人和強公司不能提供租賃合同、場地使用權等情況下,違法與被保險人建立保險合同關系,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存在嚴重瑕疵;③.原告**公司沒有受讓1181100XXXX38864號保險單項下的追償權。**公司既未向**和強商貿(mào)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強公司”)出具支付保險賠償金的銀行轉賬證明,又未提供其他支付對價的證據(jù),雙方違反交易常識的行為存在虛假理賠情形,**公司不具備此保險單下的追償資格。
(二)**公司關于火災損失數(shù)額證據(jù)均不具有證明力。①.**公司針對保險單提交的保險標的損失鑒定不能作為有效定損文件,保險單在投保時制作的《保險財產(chǎn)明細表》與火災發(fā)生后和強公司制作的《保險標的損失清單》所列財產(chǎn)絕大部分不是一一對應,屬于超出保險財產(chǎn)范圍的虛假理賠;②.《保險標的損失清單》所列受損財產(chǎn)系和強公司單方制作,不能約束保險關系之外的人,且受損財產(chǎn)數(shù)量、價值審核沒有原始憑證可以印證;③.本案火災損失數(shù)額是在火災發(fā)生半年后由沒有資質的評估公司來認定,沒有得到本院技術部門的確認,且未征求我方意見,不清楚投保財產(chǎn)的具體范圍。有關事故調(diào)查報告中涉及的火災損失數(shù)額,也不能直接作為理賠依據(jù)。
(三)正確認識和確定本案火災發(fā)生的起因以及其他原因,是確定本案有關當事人相關責任的首要條件。①.認定本案火災責任的依據(jù),是河南省消防機關出具的火災原因調(diào)查報告,僅是從自然科學原理角度分析了火情發(fā)生、發(fā)展過程,其結論屬于一種推斷,客觀性較弱,不能單獨成為指證我方侵權的依據(jù);②.我方與和強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書中并未約定消防管理的責任條款,且和強公司存在日常巡查措施不力、在倉庫走廊處堆放貨物等管理問題,在火災中存在巡查人員嚴重失職和報警不及時等問題,系造成火災重大損失的重要原因,應對這起火災事故負主要責任;③.**郵政物流鄭州分公司僅僅是本次火災實際受害人而非責任人,和強公司巡查人員在火災發(fā)生時全部脫離崗位,裝卸貨物過程中違反消防法規(guī)存放易燃物品、拒不執(zhí)行消防整改通知等因素才應當是本次火災事故的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
(四)火災原因經(jīng)消防機關認定“不能排除外來火源引起火災”。①.**公司在事故發(fā)生后,鑒于存在人為破壞的可能,此時應責令被保險人和強公司主動向公安部門報案,并配合相關部門對此次火災產(chǎn)生的來龍去脈予以詳細說明,但**公司不履行前述義務,喪失了查明真相的機會,造成責任不明;②.發(fā)生事故后,和強公司既不通知業(yè)主(即我方)前往前場處理,也沒有向有關部門報案處理,以固定事故證據(jù),且**公司所提供照片系單方或在被保險人陪同下拍攝,鑒于兩者存在保險上的利害關系,單憑照片無法證明事故發(fā)生的真正原因。
綜上,原告向我方提起的保險代位起訴,我方?jīng)]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例二
答辯人:A,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保定市北市區(qū)XX胡同X棟X單元XXX號。
因原告G擔保有限公司訴我追償權糾紛一案,現(xiàn)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對原告在《民事起訴狀》中的陳述予以否認。
㈠答辯人沒有同原告洽談過簽訂合同。
1、答辯人洽談過簽訂合同的相對主體是G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不是原告;原告提供的《擔保合同》第7頁顯示甲方名稱為G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劃掉“融資”二字未經(jīng)答辯人認可。
2、原告于2011年7月12日才申請設立、2011年8月10日才首次領取《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日期在原告主張同答辯人簽訂《擔保合同》日期2011年5月20日之后。在邏輯上,原告在設立之前沒有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不具備以公司主體行為的基礎條件。
㈡假如按照原告提供的《擔保合同》文本,根據(jù)第5頁第八條第2項的約定,答辯人應當如同原告在合同各頁簽騎縫章一樣,在合同各頁摁騎縫手印或在各頁分別摁手印,完成訂立行為;答辯人單在合同尾頁摁手印,并沒有完成合同約定的摁印生效的訂立行為,原告提供的《擔保合同》尚未成就約定的生效條件。
㈢原告在《民事起訴狀》中陳述的答辯人2011年6月與G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與原告主張的答辯人為確保履行《融資租賃合同》訂立原告提供的《擔保合同》,在時間邏輯上存在矛盾。在邏輯情理上,簽訂《擔保合同》的日期(2011年5月20日)不應在簽訂主合同的日期(2011年6月)之前。
㈣在收到原告的《民事起訴狀》副本之前,答辯人不知道有原告這一民事主體,答辯人沒有申請過原告向G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提供保證擔保,也沒有請求E等人向原告提供反擔保。
二、原告主張同答辯人間存在提供的《擔保合同》的合同關系,依法應當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如原告舉證不能或不足以證實其主張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㈠答辯人認為原告提供的《擔保合同》前6頁均是移花接木嫁接而來,相關內(nèi)容均非答辯人的意思表示。
㈡假如按照原告提供的《擔保合同》,原告向答辯人主張追償權,不但應當先提供證據(jù)證實其履行了擔保責任,還應當將其收回設備(車輛)的處置情況予以披露、證實,否則無法界定答辯人有義務承擔責任的具體費用數(shù)額。
㈢如原告無法證實同答辯人間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答辯人保留追究原告侵權損害的法律責任。
三、假如按照原告提供的《擔保合同》,因該合同文本內(nèi)容并未與答辯人協(xié)商,系原告預先擬定的重復使用的合同,應當認定為格式合同,相關合同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在合同中,原告免除自身責任、加重答辯人及其他被告責任、排除答辯人及其他被告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四、假如按照原告提供的《擔保合同》,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因原告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也無權要求答辯人及其他被告賠償。
五、假如按照原告提供的《擔保合同》,答辯人認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適當減少。
此致
濰坊市坊子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A
2014年8月21日
三、什么是追償權糾紛?
追償權糾紛包含兩神情況,一是擔保責任追償權糾紛;二是合伙債務追償權糾紛。
擔保責任追償權,又稱為代位求償權,是指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后,享有的向債務人追償?shù)臋嗬?。擔保人只要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向債權人清償或者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即可取得對債務人的償還請求權,即追償權。根據(jù)《擔保法》第31條的規(guī)定,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理論上將保證人的這種權利稱之為保證人追償權,《擔保法》的這一規(guī)定是明確賦予保證人的。至于物上保證人也同樣享有追償權,《擔保法》第57條規(guī)定了第三人作抵押人時對債務人享有的追償權,這一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第三人作出質人時的情況。另外,擔保法司法解釋特別規(guī)定將保證人的追償權同樣賦子承擔了過錯賠償責任的尤-效擔保的擔保人,開了過錯責任可以追償?shù)南壤?。因此,擔保人的追償權成為保證人、物上保證人以及無效擔保人均享有的一項民事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保證人求償權的訴訟時效為保障責任履行完畢時起2年,即12年還清日起2年。所以當我們在行尸追償權時,一定要在有效期內(nèi)進行,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nèi)容了,如果您還有問題,歡迎到律霸網(wǎng)進行在線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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