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之后的財產歸屬權問題
一般來說,離婚之后財產的劃分就屬于個人財產范圍,在復婚時未對財產做約定的,不算共同財產。
復婚僅是曾經是夫妻關系的人再次結婚,并不因結婚對象的不同,使婚前個人的財產在未經約定的情況下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婚后仍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復婚而影響婚前財產的歸屬。如果離婚期間一方所負的債務,應由該方以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未予清償的,在復婚后可追及離婚期間為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即個人債務,而非成為夫妻共同債務。
復婚當事人在復婚前已不存在婚姻關系,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依法進行了分割,其離婚狀態下各自所有的財產,復婚后應仍為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前個人財產和雙方各自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的原則精神,表現為一種法定權屬。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復婚對婚姻當事人的規定并無特別之處,其登記程序適用結婚登記程序。亦即在法律上仍為結婚。因此,“婚前個人財產”之“婚前”概念,與“復婚前”概念邏輯涵義一致。適用最高法院“婚前的個人財產和雙方各自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的規定。原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已約定和經法律文書確定依法進行了處分,具有法律效力。復婚后如果變更其權屬,則無依據。所以,在復婚后,如果復婚當事人對原共同財產無新的約定或者無新的有力證據,則應依離婚時的處分,認定為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對于復婚未領結婚的話,其實不能夠算作復婚,而只能夠算作同居,那么夫妻兩在離婚后所分割的財產還是屬于個人財產,如果夫妻進行正式的復婚辦理相關法律手續的話,夫妻在離婚之后分割的財產以及離婚后自己所掙的財產還是屬于個人財產,復婚后的財產才為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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