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1)全面、適當履行的原則,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A.合同內容不明確,又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的,適用下列規定: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B.合同中規定執行政府指導價的法律規定《合同法》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
對于逾期交付標的物的規定是,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
對于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規定是,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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