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傭關系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34條規定,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35條前段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二、訴訟主體怎么確定
1、有法律明確規定車輛所有人為當事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伙組織雇傭的人員在進行雇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雇主是當事人”。國務院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因而,可以看出車主所雇傭的駕駛員在執行駕駛職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車主是訴訟當事人,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車輛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受到侵害。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駕駛員所有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份或者全部費用。”顯然,車主在賠償損失生,就可以向其所雇傭的駕駛員追償部份或全部費用,這就規定了賠償損失是雇主的法定義務,雇主在履行了法定義務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其追償權利一樣受到法律保護,沒有受到侵犯。
3、由車主為當事人,替代雇員承擔賠償責任,可以充分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一般而言,車主較雇員更具有賠償能力,從法律上規定車主承擔替代賠償責任,可以優先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這是符合《民法通則》的立法精神。
4、沒有追加雇員為共同訴訟主體,不影響查清案件事實。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受理條件是起訴一方的當事人必須向法院提供公安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調解終結書,或不屬于任何一方違章事故結論。否則,法院將裁定不予受理。這就給法院查清案情,認定事故責任,提供有力依據。法院也就可以對事實不清的案件不進行審理。而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受理后,法院認為需要進一步查清案情,可以采取通知雇員到庭作證形式,達到查清案件事實的目的,這樣,就不會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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