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時候,很多夫妻都想要爭奪孩子的撫養權,最好的辦法就是根據孩子的合法權益來考慮,爭取讓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一方去撫養孩子,如果對于撫養權的歸屬有爭議的可以到法院去起訴,關于離婚寶寶撫養費多少錢,是怎么規定的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規定。
一、離婚寶寶撫養費多少錢,是怎么規定的?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 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子女的撫養費標準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養費的支付方式
在撫養費的數目確定后,涉及到一個如何履行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采用以下兩種方式:
對于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采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周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如果上述理由發生以后,不撫養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費用,由撫養一方承擔,顯然不太公平。當然,無論生活費、教育費都應從實際出發,對于涉及數目較大的,必須由雙方協商確定,否則將由決定的一方個人承擔。現在較為突出的是擇校費。如農村孩子送到貴族學校學習。一次性要交五萬、十萬元,都應由雙方協商費用如何承擔。
至于減少與免除子女撫育費,主要是針對供養人的給付能力降低和經濟收入減少;或子女雖未滿18周歲但已有勞動收入,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自己的生活所需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實踐中,按月支付較多,所以撫養費的變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絕大多數。從上面內容可知,未實際撫養子女一方是否具有固定收入,會直接影響到子女撫養費的計算標準。
綜上所述,關于離婚寶寶撫養費多少錢,是怎么規定的小編已經為大家解答了,關于撫養費的給付多少,離婚的夫妻可以對撫養費的給付進行規定,當然一定要考慮孩子的健康成長,但是同時也要考慮支付撫養費的一方的經濟情況,同時也將孩子的實際需求考慮進去,必要時可以調整。
最新離婚后子女撫養費標準2020
2020年非婚生子女撫養費起訴狀范文
社會撫養費征收程序是什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個人簡介:蘇揚,男,漢族,中國籍,專職律師,現執業于重慶盈科律師事務所,執業證號:15001201610607946。2、執業范圍:民事案件代理、刑事辯護及民商事案件。(可在律所官網等平臺查詢)3、執業地區:重慶4、經典案例:1擔任千億資產國企法律顧問。2.出版個人專著新三板財稅問題解析(三大央級出版社),執業八年以來,蘇揚律師領銜的律師事務所團隊代理了大量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擔任轟動全國的12.14涉及槍支黑社會主要犯罪分子辯護人(公安部掛牌督辦案件)。律師一直以來的執業理念是:只要我們決定受理這個案子,擺在事實面前的只有一個日程--打贏這場官司。我將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來,要把當事人的民事案件,當成自己的事情去辦理。不要畏懼政府,行政訴訟要勇于跟政府斗爭,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辜負當事人的委托。辦理案件要將心比心。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手術腹內遺留紗布造成感染如何處理
2021-02-28企業破產或倒閉,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嗎
2020-11-12刑事律師函怎么寫
2021-01-13勞動合同解除方式
2020-11-20合同法關于違約金標準
2020-11-15沒領結婚證能要回彩禮嗎
2020-12-12購房合同欺詐可要求賠償嗎
2021-01-09陷入履行不能可以解除合同嗎
2020-11-18公司不履行貿易合同怎么辦
2021-03-25雇傭關系賠償有免責嗎
2020-11-21學生發現肺結核學校有責任嗎
2021-02-21未簽訂勞動合同是一裁終局嗎
2020-11-17股東離職是否有競業限制
2021-01-30用人單位不承認勞動關系,勞動者應該提供哪些證據
2021-01-19實習期員工如何保障自己權益
2020-11-24如何應對公司調崗調職調薪
2021-02-14公司降職降薪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嗎
2021-02-13勞務外包協議范本是怎樣的
2020-12-04“賠款收據及權益轉讓書”是否可以作為雙方保險合同終結的依據
2020-12-05公眾責任保險合同的基本內容
2021-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