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部門和拆遷實施者到底是誰
一、什么是拆遷
從字面理解“拆”,是指將土地上原有的建筑物或其他必須拆除物拆除。“遷”,是指對原土地使用者的暫時或永久遷移。
根據2011年11月21日公布并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稱《征補條例》),法律含義的拆遷是指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需要,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法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將該范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對其所受損失予以補償的法律行為
二、誰是拆遷部門
根據《征補條例》第4條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我們可以看出拆遷是以市、縣級人民政府為主導,由政府確定房屋征收部門來具體實施征收拆遷補償工作。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其相關職責分工、配合保障工作的順利進行。從而得出結論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是拆遷部門
拆遷部門的職責包括:
1、主要負責該地區(qū)征地拆遷的協調工作,協助配合拆遷單位完成征地拆遷工作。
2、組織人員到現場對設計圖紙中征地、拆遷的范圍、數量進行實地調查,掌握征地拆遷第一手資料。
3、協助聯系和督促相關拆遷單位,按施工進度及時提供施工用地。
4、協助拆遷單位進行實地丈量工作。
5、負責做好在施工過程中有關征地拆遷與地方的協調工作,解決因征地拆遷工作而引起的較大矛盾和糾紛。
6、收集征地拆遷資料,建立健全的各類征地拆遷臺賬,掌握征地拆遷方面的有關情況。
7、審核拆遷單位上報的補征地、臨時用地等資料。
8、指導、督促相關單位編竣工文件。
三、誰是拆遷的實施者
一般情況下政府及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并不直接進行拆遷。依據《征補條例》第5條第1款之規(guī)定“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所以實際上實施拆遷行為的是被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即指依法取得相應資格,接受房屋征收部門的委托,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議,組織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單位。
根據《征補條例》第5條第2款之規(guī)定“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jiān)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所以房屋征收部門雖然不直接進行拆遷工作,但是依然要對拆遷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征補條例》第6條第1款之規(guī)定“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jiān)督。”
所以,上級人民政府在下級人民政府的征收與補償工作也有監(jiān)督的法定職責,如果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與補償工作存在違法等侵害自身利益的行為,向上級人民政府尋求行政救濟。
因此,我們在面臨拆遷這一復雜的法律關系,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證時維權的前提是找到相應的責任主體。做到“有的放矢”心中有數,也能避免政府及相關部門借助原本征收拆遷這一復雜的關系,從而相互推諉,為被征收人維權增加阻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6條第5款之規(guī)定“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我們維權時的責任主體依然是房屋征收部門,而不是拆遷行為的實施者,面對拆遷,只有明確對象,才能更好的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才不會因為主體不明耽誤了維權時間,從而有效的實現自己維護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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