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仲裁是濫用職權嗎
一般是屬于的徇私枉法,也可以是濫用職權。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濫用職權的行為,必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時,才構成犯罪。這就要求在司法實踐中必須正確認定濫用職權罪的“重大損失”。所謂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性損失和非物質性損失。
物質性損失一般是指人身傷亡和公私財物的重大損失,是確認濫用職權犯罪行為的重要依據;
非物質性損失是指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聲譽等。對于物質性損失,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可根據《立案標準》的明確規定進行把握,但對于非物質性損失的認定,則須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具體把握。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對于仲裁這樣的情況的話,那么都是需要在這個領域中的一些專業人員來參與進來的,這些惡意仲裁的行為一般是屬于徇私枉法,也有可能是屬于濫用職權,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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