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選擇,有管轄限制,必須在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過節費可以抵沖加班工資嗎
過節費與加班工資完全是兩回事,不能相互抵沖,因為用人單位發放過節費無須勞動者提供額外工作。而加班工資是對勞動者休假損失的補償。
法律規定勞動者有獲得休息的權利,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在法定的休假日和休息日工作,使得勞動者得不到休息。
因此,《勞動法》才規定了數倍于正常工資的加班工資標準。
單位能隨意降低員工工資嗎?
勞動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逗贤ā返谑邨l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既然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一致,在勞動合同中寫明每月工資為1600元,只要勞動者履行了勞動義務,該公司必須按勞動合同履行支付全部工資的義務。
單方降低工資實際上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是一種嚴重違法、違約的行為。依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見未經過雙方協商的情況下,該公司單方降低勞動者工資的行為違反了變更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也違反了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故用人單位不能無故單方降低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爭議仲裁的時候要給自己維權,遇到糾紛無法解決的時候別擔心可以找律霸網律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車輛記分周期是按年檢時間算嗎
2021-02-27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可以重新指定監護人嗎
2021-01-17父母贈與是否可以附贍養老人的條件
2021-01-19家暴離婚精神賠償標準是多少,家庭暴力如何取證
2020-11-17指定管轄的取證困難
2020-11-12向外國請求送達文書,請求書應載明內容
2021-03-04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2020-11-26撞死人要坐牢嗎
2021-03-02撫養權變更有期限嗎
2021-02-23在合同中分工責任不履行怎么辦
2021-01-30什么情況下房屋能夠回購
2021-02-20公司法人有什么權利,哪些人不得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1-02-14飛機延誤賠償險標準
2021-03-21建筑工程保險的保險責任有哪些
2021-03-10人身保險合同的法律適用
2021-02-10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現狀及情況分析
2021-03-06自家車撞自家車的話保險要賠償嗎
2021-02-11詳解幾種主要保險免責條款
2020-11-30車輛修理費高于市值,保險公司能拒賠嗎
2021-03-03山西省完善土地承包責任制的試行辦法
202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