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必須具備的要件是什么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
(一)須有違約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適用于履行不能、拒絕履行、不適當履行、遲延履行及遲延受領等諸種違約形態。
(二)須受害人有損失。損害賠償責任與違約金責任不同,違約金責任不以損失發生為要件,但受害人必須有損失,違約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須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囚果關系。違約人僅對由于自己的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四)違約人沒有免責事由。違約人有法定或約定免責事由時,可以免于承擔賠償責任。
二、法律規定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供電人沒有按照國家規定及時搶修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不具備條件的,供電人則不承擔《合同法》所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承擔《合同法》所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的條件為:
1、須有自然災害等原因引起斷電的存在
出現自然災害等原因并沒有引起斷電,不應承擔《合同法》所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
2、須造成經濟損失,且經濟損失是用電人的
如果是用電人以外的損失,則不屬于《合同法》所規定的范圍,應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進行。
3、“損失”須是由于《合同法》所規定的斷電所引起
如果不是由于斷電所引起,供電人不承擔《合同法》所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
4、“損失”須是由于供電人沒有依照國家規定,“及時”搶修所引起
如果實際受到了傷害,但損害賠償責任卻又不承擔的話,在這時候就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進一步的去維護自己的權益。更多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必須具備的要件跟實際的賠償責任處罰的要求,歡迎律霸網網站咨詢了解,找專業的律師為你詳細講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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