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應適用哪些規定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的是我國婚姻登記條例中關于結婚登記的規定,雙方要提供結婚登記的相關材料。
《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在司法實踐中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的是我國婚姻登記條例中關于結婚登記的規定,雙方要提供結婚登記的相關材料。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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