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人霸占集體財產如何定罪
會按照侵占集體財產罪定罪。侵占集體財產罪,即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侵占集體財產罪處罰的標準是什么
1、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其他單 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2、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3、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侵占集體財產罪如何認定
1、侵占集體財產罪,即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2、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p>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四、侵占集體財產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1、侵占罪(刑法第270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2、明知屬于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己有;將自己業已持有的公私財物非法轉為己有的行為,予以立案。
3、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將他人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
利用自己職務上便利,來侵占公共利益是刑事案件,侵占的財產越多,處罰越嚴重。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的立功表現或者是重大的發明,監獄部門會根據情況進行減刑處理,但是減刑也是有標準的,最多可以減原有刑罰的二分之一。
侵占罪沒有直接證據能不能立案?
職務侵占罪的立案金額是多少?
侵占罪與職務侵占罪有什么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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