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四十六條規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永久基本農田;(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1998年)第15條基本農田保護區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占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定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本文由拆遷律師原創,轉載請保留版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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