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劃撥和出讓的區別是什么
一、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的定義:
1、土地劃撥:
土地劃撥也指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這一規定是迄今為止在立法層面上對土地使用權劃撥這一概念所作的最權威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2、土地出讓:
國有土地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四)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土地劃撥和出讓的區別:
1、出讓要支付對價,劃撥免費提供。
2、出讓有使用期限,劃撥永久使用。
3、出讓主要用于工商業、居住,劃撥主要用于公益、政府用地、公用設施用地。
4、出讓地可以由出讓人自主轉讓、抵押等。劃撥地處置需要劃撥機關批準,轉讓時還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
以上內容就是小編對“土地劃撥和出讓的區別”問題進行的解答,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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