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是否可以協議出讓
國有土地是可以協議出讓的。根據《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可看出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還可以可采取協議方式進行國有土地出讓。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三條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協議方式。
國有土地可以協議出讓的情形:
1.供應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其中,工業用地包括倉儲用地,但不包括采礦用地;
2.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3.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4.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準予續期的,可以采用協議方式;
5.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可以協議出讓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五種規定情形,《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還建立了程序認定機制,明確通過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實行協議出讓方式的,可以采取協議出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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