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無論對于農民還是房產開發商都是十分重要的。對于土地的利用也不是說用就用的。這需要嚴格的審批程序,各級政府征地的審批權限到底有什么?下文為大家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征地批準權限
對征用集體土地,《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嚴格的批準權限。這對規范土地征用,切實保護耕地,合理用地,具有重要的意義。根據《土地管理法》第25條及其《實施條例》第21條的規定,征地批準權限如下:
1、國家建設征用耕地1000畝以上、其他土地2000畝以上的,由國務院批準。“其他土地2000畝以上”是包括一個建設項目同時征用耕地1000畝以下和其他土地1000畝以上合計為2000畝以上。
2、征用耕地3畝以下,其他土地10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他土地10畝以下”包括一個建設項目同時征用耕地3畝以下和其他土地10畝以下,合計為3畝以上10畝以下。
3、省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準權限,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4、征用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土地,由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的批準權限,由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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