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事由消失的甄別和處理
司法實踐中,存在婚姻締結時并不符合婚姻登記的條件,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婚姻締結的條件轉而成就。如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的達到法定婚齡,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疾病而婚后治愈的,此時生硬的適用婚姻法關于無效婚姻的規定,認為該婚姻自始無效,不利于家庭的穩定和社會的和諧。因此,《婚姻法》及其解釋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至于何種情形可以成為無效婚姻消失的情形,現行法卻沒有具體的規定。筆者認為,鑒于婚姻登記存在私權自由與公權公示的雙重性質,無效婚姻事由消失應當區別對待,導致婚姻無效的原因是嚴重違背社會公益要件,違反社會的公序良俗,應自始無效,即使無效事由消失,法院也不能默認該婚姻的效力,如重婚等;而導致婚姻無效的原因,只是一般性違背社會的私益要件,如未達法定婚齡等,違法程度不是很嚴重,婚姻無效事由消失后應當尊重和保護締結婚姻者的自由選擇權,禁止締結婚姻者反言而主張婚姻無效。
因此,婚姻法解釋中無效事由消失后當事人宣告婚姻不予支持的情形,不應包括重婚事由消失的情形,因為重婚是嚴重違反我國《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行為,其社會危害性大,即使重婚事由消失也不能成為無效婚姻的消失情形。
婚姻無效的救濟手段是什么
1、行政救濟,登記結婚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因登記審查不嚴而造成的無效婚姻,理所當然的應當由登記機關自行糾錯,撤銷錯誤登記。在這種救濟途徑下,行政訴訟應當作為行政自行糾錯的后置程序,即當受害人在行政機關不愿意撤銷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結婚登記,法院審查相關登記材料的基礎上,可以做出撤銷登記的判決,以達到法律和事實的統一。
2、民事訴訟救濟途徑,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婚姻無效或撤消“欺詐”婚姻,法院在受理后,應審查無效情形,進行確認。代領結婚證的,應根據受害方意志進行撤消;冒領結婚證的,應確認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予以撤銷登記;騙婚的,除認定婚姻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依法撤消外,還要通知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楚知道,無效婚姻消失的情形,現行法卻沒有具體的規定,因此婚姻法解釋中無效事由消失后當事人宣告婚姻不予支持的情形,不應包括重婚事由消失的情形。婚姻無效的話是有一定的救濟手段的。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律霸網的專業律師,他們會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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