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副院長如何產生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由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由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長、副庭長,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四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任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人民法院內設職能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處理司法公務,辦理院務會、院長辦公會等會議事務;負責綜合性文件、報告的起草;組織綜合性會議;負責信息、文秘、檔案、保密和辦公自動化管理;負責內外聯絡與協調工作;處理人大、政協議案提案事項;協調處理來信來訪有關事項;負責本院機關行政財務管理;監督訴訟費的收繳、使用、管理工作;指導下級法院相關工作。
(二)政治部
主管法院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協助地方黨委管理基層人民法院領導班子和隊伍建設;負責法院機構編制工作;主管本院的干部人事工作;負責黨組的會務及交辦事宜;組織離退休干部進行政治學習和開展活動;承辦離退休干部的有關事宜及計劃生育工作;承辦本院法官考評委員會決定的事項及日常工作;負責全市法院系統法官等級評定、晉升的呈報及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爭先創優、表彰獎勵、教育培訓、法官管理調研等工作。
(三)立案庭
對本院辦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立案登記;依法審理不服下級法院不予受理、管轄異議的上訴案件;依法審查申訴、申請再審,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立卷。負責應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負責司法救助工作;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進行訴前財產、訴前證據保全;負責信訪接待工作,處理來信來訪;對本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審限流程管理;監督和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
(四)刑事審判庭
依法審判刑事案件;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工作;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相關的刑事審判工作。
(五)民事審判庭
依法審判民事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復議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相關的民事審判工作和人民法庭工作。
(六)行政審判庭(國家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依法審理行政案件;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依法辦理國家賠償案件,承擔本院國家賠償委員會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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