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執法的主要類型包括什么
(一)按照行政執法的行為方式,可以將行政執法行為劃分為行政處理、行政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行等。
行政處理又稱行政處理決定,或稱行政決定,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影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的具體行為。包括賦予權利和設定義務的決定,剝奪、取消權利和免除義務的決定以及獎勵性決定等。
行政監督檢查是行政機關為實現其管理職能,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決定的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包括對一般公民、組織進行的普遍監督檢查和對特定公民、組織進行的特定監督檢查。
行政處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行政處罰的規定設定,由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實施的法律制裁。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又不履行義務,行政機關采取的迫使其履行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措施。行政機關有強制執行權的,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強制執行;沒有強制執行權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按照行政執法行為是否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來劃分,行政執法行為分為要式的行政執法行為和不要式行政執法行為。要式的行政執法行為是指這種執法行為必須依照法定方式和遵守一定的法定程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不要式行政執法行為是指法律沒有規定必要形式的執法行為。絕大多數的行政執法行為都是要式的,如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行,等等。
(三)按照行政執法行為行政機關是否可以主動采取來劃分,可以把行政執法行為分為主動的行政執法行為和被動的行政執法行為。主動的行政執法行為又稱依職權的行政執法行為,就是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賦予的職權,無需任何人的請求而主動采取的行政執法行為,如行政處罰、行政監督檢查等等。被動的行政執法行為又稱應申請的行政執法行為,它是指只有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申請的情況下,才能進行的行政執法行為。如頒發營業執照、頒發許可證等等。
(四)按照行政執法行為是否可以由行政機關直接進行來劃分,可以把行政執法行為劃分為獨立的行政執法行為與附屬的行政執法行為。獨立的行政執法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直接進行、不需要其他行政執法行為作為前提的執法行為。附屬的行政執法行為是必須以其他行政執法行為前提條件的行政執法行為,就是說,如果沒有其他行政執法行為的存在,這種行政執法行為就不能采取。
二、行政機關妨礙行政訴訟進行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行政機關妨礙行政訴訟進行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行政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妨礙行政訴訟的,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如果還構成犯罪的,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人,對法院協助調查決定、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調查、執行的;
2、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妨礙法院審理案件的;
3、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
4、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5、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的;
6、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以哄鬧、沖擊法庭等方法擾亂法院工作秩序的;
7、對法院審判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調查和執行的人員恐嚇、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圍攻或者打擊報復的。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對“行政執法的主要類型包括什么”所進行的解答,我們可以了解到行政執法的主要類型如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律霸網還提供了專業的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再次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工傷鑒定后工傷復發的處理規定
2021-01-18合同沒有約定付款日期怎么辦
2021-01-18出現醫療事故怎么投訴
2021-02-07開便利店需要辦理什么證件
2021-02-07受欺騙贈與合同是否可以撤銷
2021-01-17員工要被挖走可以與其簽競業限制協議嗎
2021-01-28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2021-01-09倉單交付的后果是什么
2020-12-09房屋預售應有哪些步驟
2021-03-12員工離職不辭而別會承擔法律責任嗎
2021-01-11勞務派遣是什么意思
2020-12-08產假期間安排工作符合法律規定嗎
2020-11-22有關產品質量責任保險的爭議處理是如何規定的
2021-03-04什么是保險合同,保險合同具備什么特點
2020-12-20重復保險的對象
2021-01-01車禍保險公司多久賠償
2021-02-02互聯網保險的概述內容
2020-12-07皮革制品是否屬于保險范圍
2020-12-28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哪些權利
2020-11-29保險公司理賠程序有哪些
202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