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車輛在停車場中被盜,保險人能否對停車場代位求償(《合同法》有效期限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
案件:
車主王某將其自有的桑塔納小轎車停放于停車場,并交付了10元錢的停車費。在停車場出具的某停車票上印著:“所交費用為停車占地費。”待王某去取車時發現車輛已經丟失,遂要求停車場予以賠償。停車場以“只負責提供停車場地,不負責保管”為由拒絕賠償。由于王某去取車時發現車輛已經丟失,便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索賠申請,并將停車場訴至法院。保險公司賠償了王某的損失后,即向停車場行使代位求償權。
評析:
本案中,保險人是否能夠享有對停車場的代位求償權,關鍵是看停車場對于停放其中的車輛丟失是否負有賠償責任。我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可見,停車場的管理部門對停車場土地享有的使用權和收益權,是通過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經營獲取收益,其經營的實質是對停放車輛進行保管而非僅僅提供停放場所。因此,停車場與停車人之間實際上形成了一個有償的保管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作為有償保管人的停車場有返還保管物的義務,如果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損毀、滅失,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基于此項權利產生的停車費用性質應屬于管理費。停車場在停車票上印上“所交費用為停車占地費”的字樣并以此為由拒絕賠償,實際上是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以此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此種規定無效。所以,停車場對保管車輛應承擔損壞及丟失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對被保險人的賠償取得權益轉讓后,應積極向停車場進行追償。
綜上所述,倘若保險車輛在停車場中被盜時,那么保險人可以對停車場代位求償,所以當您遇到類似事件時,可以依據法律要求合理賠償。如果您還遇到什么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我們律霸網會為您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歡迎來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侵害名譽權立案標準是什么
2021-02-17法院司法評估的流程
2021-01-21工程施工工人受傷如何處理
2021-01-27企業法律顧問能否代理訴訟
2020-12-17專利被駁回復審的官費是多少錢
2021-02-03哪些種類的商標可以注冊
2020-11-13剝奪政治權利的法律規定
2021-01-11婚內協議及應注意的問題
2021-03-15少數民族結婚需要什么證件
2020-11-26交通事故從起訴到發傳票是多少天?
2021-03-19改嫁后還有繼承權嗎
2021-03-23已有車禍賠償還能否申請工傷
2021-01-31一方存折寫父母的名字,離婚怎么證明是夫妻共同財產
2021-03-08什么是合同債務轉移,合同債務轉移需要哪些條件
2021-03-13如何保障老年人的住房
2021-02-23競業限制承諾書有效嗎
2021-02-26運輸合同與勞務合同有什么區別
2021-02-28實習期工資可以現結嗎
2020-11-13勞務外包哪個單位繳納全部保險嗎
2021-03-23失業保險金不得低于什么
202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