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夫妻財產協議,是指夫妻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對婚前、婚后的財產所有權進行約定而達成的協議。夫妻財產協議中,主要約定財產是歸誰所有,歸丈夫一方還是歸妻子一方,或者夫妻共有。夫妻財產協議非常重要,因為在私法領域,夫妻間的約定只要合法,就能夠優越于法律的規定,從而實現意思自治。
一、哪些 夫妻財產協議是有效的
夫妻財產協議要有效,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包括身份條件、內容條件、形式條件以及其他條件等。
(1)身份條件
所謂身份條件,指的是約定歸屬雙方必須具備特定的身份,在這里指的是按照婚姻法的法定條件締結而產生的合法夫妻。
(2)形式條件
所謂形式條件,是指雙方的約定要采用書面形式而不能是口頭形式。
(3)內容條件
所謂內容條件,是指夫妻約定的財產,其內容包括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也包括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當然也包括協議離婚簡的財產。這些財產統統都可以由夫妻雙方共同約定。
(4)其他條件
其他條件包括雙方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約定必須是雙方自愿而非脅迫,約定并不違反公序良俗以及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二、怎樣進行夫妻財產協議公證
夫妻辦理財產協議公證有利于提高其證明力,也有助于更好地保護彼此的財產歸屬。
在夫妻辦理財產歸屬約定協議公證時,應當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相應的資料。所需要的資料主要有以下方面: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雙方簽名的夫妻財產協議書
(3)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經營實體的產權證明等
(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如結婚證等
在準備完上述程序后,公證部門會根據公證規定辦理公證手續,之后,這份公證過后的夫妻財產協議的證據力就更強了,有時候甚至可以成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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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左娜律師,系山東煒弈律師事務所律師。山東大學法學系本科畢業,法學學士。2012年取得法律職業資格。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在青島市市南區檢察院實習工作,2011年7月至2014年9月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見習工作,2014年9月從事專職律師工作至今。在實習工作中,將法學理論與法學實踐相結合,為執業積累了大量的工作經驗。自2014年從事律師工作以來,本著對律師職業的熱愛和對委托人認真負責的態度,盡職盡責地辦理經手的每一個案子,獲得了當事人的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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