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不測酒駕違反哪些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1、第一百一十五條:交通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處理交通事故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一百一十六條:依照本法上條的規定,給予交通警察行政處分的,在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前,可以停止其執行職務;必要時,可以予以禁閉。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級或者撤職行政處分的,可以予以辭退。
交通警察受到開除處分或者被辭退的,應當取消警銜;受到撤職以下行政處分的交通警察,應當降低警銜。
第一百一十七條:交通警察利用職權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所列行為之一,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規定,對有酒后駕駛機動車嫌疑的人,應當對其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對具有法定的4種情形的,應當立即提取血樣,檢驗血液酒精含量;如果沒有酒駕嫌疑的,自然無需測試;如果應當測試而未測試,屬于失職或瀆職行為,應當視情依法處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九條
1、對有酒后駕駛機動車嫌疑的人,應當對其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提取血樣,檢驗血液酒精含量:
(一)?當事人對呼氣酒精測試結果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配合呼氣酒精測試的;
(三)?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四)?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2、當事人對呼氣酒精測試結果無異議的,應當簽字確認。事后提出異議的,不予采納。
交警怎樣認定酒駕
認定酒駕的唯一證據是吹氣檢測或抽血化驗的結果。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毫克不足80毫克的駕駛員即為酒后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為醉酒駕車。
交警不測酒駕違反哪些規定?交警在測酒駕的過程中如果見到自己熟悉的人也需要秉公處理,如果不秉公處理肯定是會影響到自己的職業生涯。發現了交警不測酒駕的行為要去舉報,最好多與相關專業律師咨詢,律霸網可以給你提供這類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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