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征收問題隨著城市化、工業化建設進程逐步凸顯,在征收農村集體土地過程中,補償問題不斷出現,如補償標準過低、補償范圍不一致、對失地農民缺乏有效安置等,對農民合法權益造成直接侵害。對農民來說,土地是他們生存的最大保障,土地補償金是他們最大的依仗。當前農用土地征收補償金標準無法體現土地轉化后的經濟價值,農民也無法分享土地增值帶來的經濟收益。失去土地生存保障的農民如再缺乏技能很容易造成生活水平下降。雖然名義上被征收土地的農戶成為城鎮戶口,但相關社保問題沒有與城鎮居民同步,無法完全融入城市生活圈。
我國農村集體土地補償法律依據主要有2004年通過修訂后的《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如《憲法》第十條第三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和第二十二條“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等相關土地征收補償制度規定。另有相關法律如《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中明確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相關規定獲得相應補償。這種補償模式是對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完善。
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明確說明政府征收農民土地補償計算方法和補償金額尺度要以區片綜合地價來計算。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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