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損害后果。這里主要是指路內事故的損害后果,即旅客的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旅客的人身傷亡是指旅客的人身遭受事故侵害,造成人身傷殘或死亡的后果。旅客自帶行李損失是指旅客的自帶行李因鐵路運輸交通事故造成的實際損失,即因滅火、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等導致自帶行李實際價值的損失。損害后果的發生是鐵路運輸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的重要條件之一,如果僅有事故發生,但沒有給旅客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后果的,如列車發生脫軌、斷軸等事故,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不產生賠償責任的問題。
2損害發生在法定責任期間內。鐵路運輸企業對旅客運送的責任期間是自旅客持有效車票進站時起到旅客出站或者應當出站時止。其中旅客在候車室內的期間不包括在內。旅客在候車室內的損害由車站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旅客本人有過錯或有其他法定免責事由的除外。旅客在進站之前和出站之后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后果,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3責任人有過失。在鐵路旅客運輸中,鐵路運輸企業對于旅客因鐵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除非能證明該損失是由于旅客本人的過錯或其他法定免責事由造成的,即推定鐵路運輸企業有過失。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鐵路旅客運輸中,鐵路運輸企業的過失主要表現為以下幾方面:
1)由于車門未鎖造成旅客跳車、墜車或站內背門下車造成旅客傷亡的;
2)由于組織不力造成下車旅客擠傷、摔傷的;
3)車站誤售車票,列車未能妥善處理造成旅客跳車傷害的;
4)因列車報錯站名致使旅客下錯車造成傷害的;
5)因客運人員的過失造成旅客擠傷、燙傷的;
6)因餐車、售貨供應食物不潔造成食物中毒的;
7)由于鐵路運輸企業本身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過失造成旅客其他人身傷害或者自帶行李滅失、減少、變質和其他損壞的。
4責任人無法定免責事由。鐵路運輸企業對下列原因造成旅客損害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1)不可抗力造成的;
2)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自帶行李損失的;
3)自帶行李本身的性質、缺陷等原因造成的物品滅失、缺少、變質、污染等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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