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訂金二者法律后果有什么不同
“訂金”只是預付款的一部分,起不到擔保債權的作用,在開發商違約不簽訂合同的情況下,無法得到雙倍的返還。而“定金”則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在商品房銷售中,定金罰則同樣適用,即“因買受人的原因導致無法簽訂合同定金不退,因出賣人的原因導致無法簽訂合同的出賣人應雙倍返還定金”。
不過,定金罰則還有一個前提,那就是開發企業必須在取得房屋合法的銷售證件后,才能收取買房人的定金。律師認為,所謂房產取得合法的銷售證件,也就是說該項目符合預售條件,簡言之,對于期房,開發商只有取得預售許可證,才能對外公開發售,才能收取買受人的定金。
因此,作為消費者,還應先搞清楚開發商是否有合法的銷售證件,是否有權收取定金。在不具備合法銷售證件的條件下,開發商如果提前向社會發售房產,則買受人認購時交納的只為保留金,購房者隨時可以選擇退房,保留金如數退還,對購房者的約束力較小。而且開發商在沒有銷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收取客戶的定金,本身也是違反相關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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