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可以按合同履行地仲裁嗎
可以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定,勞動爭議既可以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也可以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果一方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另一方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則應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該法確定了勞動合同履行地管轄優先原則。
二、勞動仲裁時效
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該仲裁時效可中止、中斷;
3、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勞動仲裁可以按合同履行地仲裁嗎”這一問題進行的解答,可見我國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勞動爭議既可以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也可以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果一方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另一方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則應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該法確定了勞動合同履行地管轄優先原則。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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