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離婚需要哪些手續
雙方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作出了明確規定:
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所說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因此,在異地離婚訴訟的情況下,關鍵是向哪個法院起訴。在其他手續方面,在其他手續方面,包括準備離婚起訴書、搜集證據等,都與同地離婚是一樣的。
異地離婚程序(協議離婚):
1.雙方持以下材料:
1.雙方戶口本
2.雙方身份證
3.結婚證
4.一寸免冠近照兩張
5.離婚協議書
到民政局填寫:《申請離婚登記申明書》
2.婚姻登記機關審查
3.通過后發給《離婚證》
涉外的異地訴訟離婚
涉外的異地訴訟離婚,是指當事人不在中國國內的訴訟離婚。
1.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在這種情況下,異地辦理離婚的手續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
此種情況下,異地辦理離婚的手續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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