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是否應構成貪污罪?
9月18日律霸網法律實務欄刊登了何*斌同志撰寫的《本案事實構成貪污罪還是貸款詐騙罪》一文,案情如下:被告人張某系古藺縣古藺鎮原石羊村副村長。2000年1—4月,在國家扶貧政策的允許下,未同村委會成員商量,也未告知村民的相關情況,私自以“石羊村委會”的名義在古藺縣扶貧辦申請板栗、大棗秧苗的貸款項目,張某在明知該果苗款只需15萬元的情況下,張某卻向縣扶貧辦申請需20萬元,在縣扶貧辦下達該項目文件指標后,張某以農戶每戶貸款200元的小額貸款的金額,私刻農戶私章及代簽字的方法,從古藺縣農業銀行貸款20萬元。張某除支付果苗款15.5萬元后,將剩余的4.5萬元非法占為己有。作者何*斌同志認為,張某雖是副村長,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騙取銀行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已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貸款詐騙罪。對此觀點,筆者有不同意見,理由如下:一、張某的行為并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是指借款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銀行貸款的管理制度和公有財產的所有。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從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騙取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其詐騙的方法包括:一是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二是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三是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和;四是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五是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本罪只能由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構成。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4.犯罪主觀方面,故意犯罪,并具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無此目的,不能構成本罪。
本案中,張某向銀行貸款的前提是在其以古藺鎮石羊村委會的名義向古藺縣扶貧辦申請板栗、大棗秧苗的貸款項目獲得批準的情況下,所貸款項用于支付板栗、大棗秧苗款,其主觀上并無騙取銀行貸款并非法予以占有的目的。雖然張某在貸款過程中隱瞞了貸款數額,并采取以農戶每戶貸款200元、私刻農戶私章等方法,此行為只是為其取得銀行貸款的手段,并非是詐騙銀行貸款之手段。張某只是以合法形式來掩蓋非法利益,因為該貸款項目并未為村民所知,張某只有在虛報提高貸款數額的情況下,才能將正常支出后的余款占為已有。事實上,張某也正是在支付板栗、大棗秧苗款后,將多貸出的余款占為已有。其占有的金額僅為4.5萬元,如若以貸款詐騙罪對張某定罪處罰,顯然違背罪責刑相一致的原則。因此,張某的行為不符合貸款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其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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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志強律師,1983年5月出生,系石家莊第一看守所法律服務辦公室常駐律師、法律顧問,石家莊律澤法律特約法律顧問,北京融吧金融特約法律顧問,河北省司法廳直屬律所——河北時代經典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合伙人、專職律師,有著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理論水平,辦案認真負責,恪守職業道德,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當事人的一致好評。擅長死刑辯護、經濟犯罪辯護、財產犯罪辯護、涉黑涉惡辯護、暴力犯罪辯護、詐騙犯罪辯護以及金融借貸、婚姻家庭等民事糾紛,服務熱線:15373982619(微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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