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口流動的加劇,大量農民進城務工或居留,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中規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標準。
【案例】
1995年,吳X與妻子從山東農村來到北京。后來二人在北京市昌平區購買了一套房產,并常年在此工作生活。
2013年11月,鄒X駕駛的輕型廂式貨車與吳X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在昌平永安環島處相撞,雙方車輛受損,吳X重傷,經搶救無效后死亡。交警部門認定此次交通事故吳X負主要責任,鄒X負次要責任。
事故后,吳X的妻子將鄒X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80多萬元,其中死亡賠償金按照北京市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吳X是外地農村居民,按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死亡賠償金應按照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
法院經審理認為,吳X戶籍雖在農村,但其生前實際居住地應是北京。
如果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吳X的死亡賠償金,既不符合實際,也不足以彌補原告方損失,故應當按照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乘以20年,計算吳X的死亡賠償金。
法院最終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最高法有新規賠償要考慮實際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
**濟和律師事務所的趙*江律師表示,因此本案判決并未僅依據戶籍,而是考慮到死者在城鎮居住已經一年以上,工作地及薪酬獲取地、基本的生活消費地等均在城鎮。
退休回鄉養老仍按戶籍標準賠
此外,趙律師認為在審判實踐中的另外兩種情況也可考慮按城鎮居民的標準給予賠償:
1.死者生活消費已基本等同于城鎮居民,且系城市(鎮)擴張過程中的周邊失地農民的;
2.死者雖不固定在某一城市(鎮)居住,但靠手藝或一技之長在城市(鎮)間謀生獲得穩定和較高收入的。
但是,死者系城鎮居民因各種原因下鄉居住的,如下鄉承包荒山、荒地、水面的,退休后回鄉養老的,下鄉借讀或寄養的等等,雖實際居住于農村,但仍應按戶籍地即城鎮居民標準賠償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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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法學學士學位,現執業于湖北省規模最大之一的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湖北省律師協會會員,法律援助中心律師。自從事法律工作以來,始終秉持“專業、專一、專情,為您的事而專”的執業理念,以深厚的法學功底為依托,以豐富的辦案經驗為拐杖,以當事人最大利益為導向,為當事人提供辦案最專業,服務最美好,最優質的法律服務。執業以來以專業化、品牌化、團隊化為發展方向,致力于致力于勞動、人損、建設工程領域的理論和實務研究,并辦理了大量的勞動爭議、人損、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為當事人提供了全方位專業法律支持,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誠信、責任的品質提供專業、高效的服務,獲得了當事人的信賴和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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