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草案中刪除了“實行計劃生育”這句話
《婚姻法》第2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民法典》草案? 第1041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二、立法者對小家庭更加關注
增加“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互相關愛”
《婚姻法》第4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民法典》草案?第1043條: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三、刪除了“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并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和“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
《婚姻法》 第2條:收養應當有利于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并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民法典》草案?第1044條: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保證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四、草案的法條用了更為嚴謹的說法
把“不許”改為“禁止”,把干涉婚姻自由的“他方”更為詳細化的規定為“另一方、任何組織、任何個人”。
《婚姻法》 第5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民法典》草案?第1046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或者任何組織、個人加以干涉。
五、刪除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這一條
也就是說,以后結婚,即使一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也可以結婚了。
《婚姻法》 第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民法典》草案 第1048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六、草案用詞更為嚴謹、專業。
把“必須”改成了“應當”,把“取得結婚證”改成了“完成結婚登記”,把確立“夫妻”關系改成了“婚姻”關系。
《婚姻法》 第8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民法典》草案 第1049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七、刪除了“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這一句話
認為有疾病也可以結婚,不再是婚姻無效的法定理由,而是可撤銷的理由。
《婚姻法》第1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民法典》草案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未到法定婚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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