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駕駛一載貨三輪車(該車規(guī)定后斗不準載人)將孫某送到車站。途中與張某駕駛的客運車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王某與孫某均受重傷。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王某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張某承擔次要責任,孫某無責任。后孫某以王某和張某為共同被告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
審理中,兩被告對事故的過程沒有異議。但是都同時指出孫某對所造成的后果也應當有部分過失,理由是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guān)條例的規(guī)定,載貨汽車車廂不得載客,乘車人孫某明知載貨汽車后廂是不準載人的,卻違反法律規(guī)定,自甘冒風險,雖然事故認定書認定孫某無責任,是指的孫某對事故的發(fā)生無責任,但對造成的后果卻是具有過失,應當減輕賠償義務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孫某答辯認為,既然事故認定書認定無孫某無責任,就應當全額由兩被告賠償,不存在過失相抵的問題。對于本案的處理有兩種相反的意見:一是孫某的經(jīng)濟損失應當?shù)玫饺抠r償。理由是事故認定書認定了孫某無責任,就應當按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結(jié)論來處理,實踐中也是這樣操作的。二是作為孫某并不能按無過錯來處理,對乘車人無過錯責任保護的原則也應當有所限制。盡管孫某對事故發(fā)生無責任,但是由于其本身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對事故的后果負有過失,應當減輕賠償義務人的民事責任。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筆者認為第二種處理意見理論上有其合理性,法律不能支持違法者從中獲益。但是相對于王某和張某來講,孫某作為乘車人對事故的發(fā)生是沒有責任的,對于后果的造成僅僅具有一般的過失,沒有故意和重大過失,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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