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的確定應在技術鑒定結論的范圍內,但并不完全等同于一般技術鑒定結論,是一項特殊的技術鑒定結論。在現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制度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與一般技術鑒定結論存在一定差異,主要有以下差異:
首先,交通事故責任是公安機關根據有關依據作出的行為,其主體實際上是我國的有關行政機關,但從技術鑒定中得出的結論可以不僅可以通過行政機關,也可以通過我們的司法機構或其他相關組織單位作出決定。
其次,交通事故責任由公安交警部門確定。當事人無權申請重新確認;但如果當事人不遵守一般技術鑒定結論,那么他們可以申請不同的評估機構進行重新鑒定。
此外,交通事故責任是公安機關的單方面行為,主要體現其部門的行政意愿;但是,一般技術鑒定是由當事人作出的,鑒定人不會積極行使,因為這是雙方的行為。
通過以上比較,我們可以得出結論,雖然交通事故具有特定的執法規律,但它們也從相關的技術評估中得出了具體的結論。它可以被認為是技術鑒定結論,但它應該屬于一個特殊的技術鑒定結論。
根據中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國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如果要確定事件當事人的責任,有關部門應當通過交通的嚴重程度發生的事故,分析并定下最終結論。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交通事故責任是否需要技術鑒定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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