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萍問:我入職到一家公司時,口頭約定了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工資待遇等,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11個月后,公司因為調整經營方向,需要裁減人員,決定將我解聘。我提出,公司沒有與我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應當向我支付我工作期間的二倍工資。公司表示,在我入職次日便向我發放了蓋有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工作證,證明我是公司員工、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我平時也是憑工作證對外聯系業務,即工作證就是書面勞動合同的具體體現。請問,公司的理由成立嗎?
答: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中也有同樣的內容,即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支付二倍工資的要件,僅僅是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不在于是否發放工作證,也沒有將已經發放工作證作為除外條件。更何況,勞動合同和工作證也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其內容包括: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而工作證只是表示一個人在某單位工作的證件,不能反映且無法確定該人與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更不具有勞動合同中所應有的內容。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第2項規定,只是將工作證作為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參照憑證之一,而不是把工作證作為合同依據之一,也未將工作證當作書面勞動合同的具體體現。正因為公司只是向你發放過工作證、口頭約定過相關事項,而沒有用書面形式就用工事宜達成合意,意味著彼此之間并沒有真正的書面勞動合同,也決定了公司必須承擔向你支付二倍工資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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