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王女士是某商場的銷售員,半年前,她懷孕了,定期要到醫院進行產前檢查,因此每隔一兩周就要向單位請一次假。商場人力主管認為,王女士利用工作時間進行產檢,應當按照病假處理,所以將王女士產檢當天的工資按照病假工資發放,并根據員工管理制度,對一季度內累計請假天數超過5天的,扣發當季季度獎金。王女士很苦惱,產檢不能不做,可是每次都因此扣工資,無形中又增大了她的經濟壓力。
法律解讀: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6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就此,《〈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中就產前檢查曾進一步規定為,女職工產前檢查應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對在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因此,商場將王女士的產檢時間視為病假,按病假標準發放工資,并因此扣發王女士季度獎金,是違反法律、法規中對“三期”女職工勞動權益特殊保護的。
法條鏈接:《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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