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政拘留算累犯嗎
累犯有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一般累犯是前罪與后罪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刑事拘留并不是刑罰,所以不能認定為累犯。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刑事拘留期限滿后怎么處理
普通刑事案件的刑事拘留時間,最長不超過14天,對于流竄、多次、結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時間最長也不超過37天。
當有親友涉嫌犯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后超過37天,仍沒有被逮捕的,其家屬應該及時向警方申請解除強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也就是說,警方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超過37天,仍沒有向法院提請批捕的,就是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其家屬或辯護律師,都可以要求警方放人。
如果警方沒有正當理由不放人,又沒有提請檢察院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人家屬可以向相應的公安局、檢察院舉報投訴,或向上一級的公安局、檢察院舉報投訴,盡可能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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