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的管轄權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等合同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涉外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本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應適用的法律,是指有關國家或地區的實體法,不包括沖突法和程序法。”
據此,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與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律行為,應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分別判斷其效力。對于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條款的效力,應當依據法院地法進行判斷,與準據法所屬國的法律規定無關。并且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對于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問題,仍應當堅持書面形式和實際聯系原則。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等合同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關于二手房陰陽合同的具體解決辦法
2020-11-21法定收養與事實收養有什么不同?
2021-03-18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城市與農村標準各是多少
2021-02-28開發商延期交房怎么辦,開發商違約購房者怎么維權
2020-11-11父母贈予安置房能收回嗎
2020-12-05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 關于印發《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2021-02-21交通事故異地被起訴如何應訴
2021-01-21工傷導致孩子流產怎么賠償
2020-12-06資產具有哪些風險
2021-02-09設立商業銀行要公告嗎
2021-02-04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多少
2020-11-18商業秘密事項如何約定
2021-01-08股東之間的競業限制協議有效嗎
2020-12-28勞務派遣合同的必備條款
2020-12-05試用期離職主管不同意怎么辦
2020-12-05人身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時相關事項有哪些
2021-03-24保險公司所需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2020-12-07保險經紀人具有哪幾種組織方式
2021-02-28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之間存在什么不同嗎
2020-11-19本案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