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繳期限未屆至股東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認繳期限未滿的,股東不視為未履行出資責任,所以一般不承擔連帶責任的,但如果公司破產清算的,認繳期限未滿,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二、虛假出資定義及表現形式
虛假出資是指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違反出資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等,欺騙債權人和社會公眾,騙取公司登記的行為。虛假出資和未交出資款不同,區別在于前者是無代價而取得股份,行為性質為欺詐。后者是未交出資款也未取得股份,其行為性質為違約。
虛假出資實踐中往往有以下表現形式:
(1)以無實際現金或高于實際現金的虛假銀行進賬單、對賬單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2)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并未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4)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
(5)單位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將款項短期轉入公司賬戶后又立即轉出,公司未實際使用該款項進行經營;
(6)未對投入的凈資產進行審計,僅以投資者提供的少記負債高估資產的會計報表驗資。
審查認定股東虛假出資必然涉及一個重要問題是舉證責任的分配,債權人主張公司股東出資不到位,當然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但由于出資的主要證據材料應當保存在公司或出資人手中,債權人取證在事實上存在困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的規定,對于股東出資是否到位,原則上應當由債務人(包括公司和股東)負舉證責任。因此對債權人的舉證責任要求不宜嚴苛,只要能舉出使人對股東出資虛假產生合理懷疑的表面證據或者證據線索,法院應要求債務人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不存在虛假出資。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認繳期限未滿的,股東不視為未履行出資責任,所以一般不承擔連帶責任的,但如果公司破產清算的,認繳期限未滿,也要承擔連帶責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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