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是解決交通事故糾紛的一種方式。司法實務中,我們比較倡導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交通事故糾紛。那么,在進項交通事故調解的過程中,哪些人可以參加相關的調解?律霸小編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誰能參加交通事故調解?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三人。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代理人”是指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包括監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與損害賠償有直接利害關系,應當參加調解。然而,現實生活千變萬化,(一)和(二)并不能涵蓋所有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的情形,因此,規定了(三)作為一個兜底條款,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讓其他人員參加到調解中來。
知識延伸:交通事故調解如何處理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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