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發商未按時交房有哪些免責情形
商品房預售是指開發商與購房者約定,由購房者交付了定金或者預付款,而在未來某一時期擁有所購房屋的一種房產交易的行為,在商品房預售中,對于商品房的遲延交付,主張免責通常有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自然因素,即在施工、驗收過程中發生了某種自然現象,如風災、水災、地震等,施工不能如期進行,從而導致了商品房的遲延交付。若因此類因素而無法履行合同,可以使用不可抗力原則,當然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的惡劣天氣是不能構成不可抗力的。
二是人為因素,即在施工、驗收過程中發生的某種外界人為因素,例如政府在雙方當事人訂立預售合同后頒布的政策,或有關行政部門采取行政措施,又如發生戰爭等社會異常情況,可以適用不可抗力原則。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開發商預售時應當預見的因素,或是商業活動的正常風險,如一些居民因不滿拆遷或施工方案而集體阻擾施工,或者施工中遇到重大技術問題等,而導致延期交付的,不構成不可抗力,對此開發商不能免除逾期交房違約責任。
二、開發商不按時交房怎么辦
房屋賣合同屬于合同的一種,我國法律在調整合同時一般有約定的會優先適用約定。因此,當出現開發商與購房者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況出現時,購房者可以依照約定解除合同。如果沒有約定,出現以下三大類情況,購房者也可以要求退房。
第一,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的房屋銷售合同無效,購房者有權退房。通常,導致房屋銷售合同無效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兩種:
1、開發商的項目開發違法,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手續,不具備完備的法律文件,因此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導致合同無效。
2、開發商采取欺詐手段,誘使購房者與其訂立房屋銷售合同,合同無效。如開發商故意告知置業者虛假情況,如竣工日期、裝修規格及質量標準等,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合同無效。
第二,開發商違約的,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并追究開發商的責任。也就是說因為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購房者不能購買,不能如期收房或者不能以合同的要求收房時,購房者可以退房。例如下面幾種情況:
1、開發商預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能銷售該房產;
2、開發商逾期交房構成根本違約,經催告3個月后仍不能交付使用的;
3、房屋結構有重大質量問題,不能修復或者經修復仍不能得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影響購房者使用的;
4、由于開發商的過錯,購房者不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5、開發商變更規劃、設計影響房屋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的;
6、實測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誤差絕對值超過3%的;
7、合同約定的其他退房條件出現的。
第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當事人主體不合格的合同、內容不合法的合同、無效代理訂立的合同。
三、建筑開發商是屬于建設單位還是屬于什么其他的單位
開發商就是屬于建設單位,工程建筑商屬于施工單位。開發商是一個名詞,是某個項目的第一承擔人。包括很多種類:房地產開發商、軟件開發商、游戲開發商等某品牌的開發商,但無特殊說明一般指房地產開發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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