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簡稱為合同的終止,又稱合同的消滅,是指合同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歸于消滅。
后合同義務,指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依照法律的規定,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的義務。
后合同義務具有以下特點;
1.后合同義務是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產生的義務,合同成立前,當事人承擔的是先合同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未終止,當事人履行的是合同義務。
2.后合同義務主要是法律規定的義務。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某項義務,該義務為合同義務,不履行該義務,承擔違反合同的責任。后合同義務主要是法定義務,違反后合同義務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后合同義務是誠實信用原則派生的義務。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活動的當事人具有誠實、守信、善意的心理狀況,不損人利己,不規避法律,在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履行哪些義務,并沒有一定之規,依誠實信用原則應履行的義務,均應為后合同義務的范圍。
4.后合同義務的內容根據交易習慣確定。合同的內容不同,后合同義務也不同,法律不可能針對個案確定后合同義務的內容,但按照交易習慣,某類合同終止后,當事人通常的行為準則,應作為后合同義務。所謂交易習慣,一方面指一般的民商事活動應遵循的習慣,另一方面指當事人雙方長期交易關系中形成的習慣。
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合同終止后的義務通常有以下幾方面:
1.通知的義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一方當事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另一方當事人。比如,債務人將標的物提存的,應當通知債權人標的物的提存地點和領取方式。
2.協助的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協助對方處理與原合同有關的事務。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復原狀的,對于恢復原狀給予必要的協助;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對于需要保管的標的物協助保管。
3.保密的義務。保密指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合同約定不得泄露的事項。國家秘密,指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于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國家秘密事關國家安全和利益,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合法接觸。掌握、使用國家秘密的合同當事人,對于保密期內的國家秘密,無權向第三者泄露。泄露了國家秘密,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商業秘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一旦進入公共領域,就會失去其商業價值,損害合同當事人的經濟利益和競爭優勢。因此,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泄露了商業秘密要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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