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識產權轉讓價值分析之一:以產權交易為視角。前文已經談到,知識產權轉讓在法律性質上是以私權交易為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為。這一性質界定已經將知識產權轉讓的民事交易性凸顯出來,從知識產權交易本身來看,知識產權轉讓具有以下幾個重要價值:
1.最大限度發揮知識產權應用價值,體現“物盡其用”的利用理念。我國知識產權發展戰略的最核心目標首先應該定位于知識產權的價值實現,用以實現國家經濟、科技、社會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的最終目標。按照傳統民法理論對民事權利的分類規范,知識產權屬于既含有人身權又含有財產權的民事權利。但本書作者認為,這一分類并沒有抓住知識產權的本質特征。知識產權盡管具有人身屬性,在權利主體上還具有專有性,但知識產權所具有的財產價值才是該種權利的本質所在,鑒于此,知識產權應該在民事權利的分類上被界定為財產權,而不是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結合。尤其是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如同其他無形資產一樣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具有商品屬性,有專家早在幾年前就曾指出,無形資產在企業資產中所占的比例將超過50%。可見,知識產權這一民事權利從法律學的角度來說,它具有財產屬性;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它又具有商品屬性。而知識產權轉讓,無論是使用權的轉讓,還是專有權(所有權)的轉讓,無論是無償轉讓,還是有償轉讓,都能夠使知識產權在不同的權利人之間最大限度地發揮其應用價值。與此同時,從法律上“物”的廣義概念出發,知識產權又可以界定為“無形物”,“物盡其用”是物的利用理念,也是物權法所體現的一項基本價值與原則,因此,我們又可以認為,鼓勵與保護知識產權轉讓,又可以體現出“物盡其用”的物的利用理念。我國知識產權發展戰略的最核心目標首先應該定位于知識產權的價值實現,用以實現國家經濟、科技、社會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的最終目標。
2.增加知識產權權利人無形資產轉讓收益,激發企業科技創新積極性。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資產,通過產權交易所的交易平臺,它的價值與使用價值不僅可以體現,而且出讓方可以通過轉讓知識產權取得轉讓受益。知識產權權利人通過轉讓知識產權,將一定期限內的壟斷優勢轉化為市場競爭優勢,不僅能使知識產權權利人收回科研投入,而且還能獲得超額的財產收益。我國現在已經加入WTO,知識產權意識比過去明顯增強,已經有越來越多的企業、高校等單位愿意在知識產權方面增加科研投入,之所以出現這樣一個趨勢,也主要是看重了知識產權轉讓給權利人帶來的好處。同時,在工業經濟與知識經濟時代,人類社會的競爭則主要為經濟競爭與智力競爭,智力競爭將會成為知識經濟與知識社會的必然選擇。通過知識產權轉讓,可以激發企業的科技創新積極性,知識產權權利主體的變更又可以促進相互借鑒,從而提高企業創新能力。顯然,這也是知識產權轉讓的一項自然價值。知識產權貿易比較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已經充分認識到了知識產權轉讓給企業甚至國家帶來的巨大利益,所以它們的知識產權轉讓實踐已經非常活躍,并且形成了一套相對成熟的轉讓機制。我國在知識產權管理實踐中,也應該注重挖掘知識產權轉讓的潛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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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楊余娜律師(聯系13282211144),寧波本地人,2011年8月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曾在寧波市**區人民法院和寧波市公安局**分局工作多年,現為浙江共業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業務專攻方向:刑事、民商事(含民間借貸、買賣合同、債權債務、婚姻繼承、交通事故、工傷賠償等多方面的案件)、企業法律顧問。楊余娜律師受過專業性法學專業教育,對所承辦的案件一絲不茍,認真負責。對于刑事案件,楊余娜律師利用多年的公安工作經驗和資源,根據不同案件情形針對性提出有利辯護或策略。對于民商事案件,楊余娜律師具有深厚的理論功底和豐富的法院實踐工作經驗,根據不同案件事實和證據尋找突破點,最大程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楊余娜律師業余研究風水,發現通常來找律師的當事人,均在一定程度上受住宅或辦公樓風水、面相或八字等困擾或影響,可通過一定方式化煞、補喜用神等方式增加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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