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自由罰
這為行政處罰主要是剝奪當事人的人身自由的處罰,例如行政拘留的處罰,就是以剝奪行為人的人身自由為處罰手段。人身自由罰只通適用于公民,由于人身自由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最基本而且也是最重要的權利。如果沒有人身自由,那么其他任何權利,如財產權、名譽權、專利權等,都失去行使的基礎。因此,以人身自由為處罰對象的人身自由罰是最嚴厲的處罰。據統計,目前規定人身自由為處罰對象的人身自由罰是最嚴厲的處罰。據統計,目前規定人身自由罰的有8個法律和7個行政法規,這些法律法規都規定了行政拘留的人身自由罰。這些法律、行政法規主要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未能》、《集會游行示威法》、《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等。
在適用人身自由處罰時應當注意的問題是:
一要區別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關系,對于一般的違法行為,可以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拘留的限制人身自由處罰;對于違法行為的性質比較嚴重,構成刑事犯罪的,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再給予行政處罰。
二是對于已經被逮捕或者司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能給予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當經過審查后,認為不構成犯罪的,可以根據情節的輕重,決定是否追究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
(二)行為能力罰
行為能力罰是指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義務的行為人采取責令其實施某種行為或者停止某種行為、取消某種資格的處罰。這類處罰包括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和許可證等,通過取消當事人的經營活動的資格,達到懲戒的目的。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規定,沒有煙草專賣批發業務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法》中規定,對銷售失效、變質產品的單位和個人,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其停止銷售。《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規定,對違反統計法的行為,可以給予吊銷執照的處罰。
這些處罰形式歸納起來,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責令行為人實施某種行為或者不得為某種行為;一種是取消或者中止行為人實施某種行為的資格或者能力。前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責令行為人追回出售的文物,《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條例》中責令行粉限期改正的處罰等。后者如《股票發生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中規定撤銷經營者證券經營許可證,取消其經營證券的資格;《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吊扣駕駛證;《礦山安全法》中規定的吊銷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護士管理辦法》規定對違反訪辦法的護士可以給予中止注冊、取消注冊的處罰等。
在適用行為能力行政處罰時應當注意的問題是:
1.行為能力處罰的力度要大于財產罰,小于人身自由罰,因此,對于行為能力處罰的條件要嚴于財產處罰而寬于人身自由處罰。
2.行為能力處罰一定要考慮到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能夠用財產罰處理不要用行為能力罰處理。因為行為能力罰是剝奪了當事人取得財產的資格或者能力,而財產罰僅僅是收繳當事人現有的財產,不影響當事人再利用法律賦予的資格去獲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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