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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的成員,一般是有嚴格的限制條件的,股東和董事會成員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他們的產生的原因和條件也是不同的。那么,董事會秘書是董事會成員嗎?董事會秘書和董事長秘書的區別有哪些呢?具體內容請大家看下文的介紹。
一、董事會秘書是董事會成員嗎
不是,只屬于高級管理員,董事長是由股東選用出來的,董事會秘書是只是董事長自己選用的高級管理人員。
二、董事會秘書和董事長秘書的區別
董事會秘書與董事長秘書,他們的差別很大。
1、在公司中的地位不一樣。董事會秘書是由董事會直接聘任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這是在《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很多文件里規定的。而像董事長秘書等都是董事長等高管或公司人力資源部聘用的。
2、工作職責和內容不一樣。董事會秘書的職責和工作內容包括:負責組織籌備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組織實施投資者關系管理;組織信息披露;協調與監管部門的關系,確保公司規范運作;策劃公司資本運作與企業直接融資;聯系股東、券商、媒體等日常事務;協調董事會,監事會及經理層的內部工作等等。而一般的秘書是聽從領導的安排。
3、服務的對象不一樣。董事會秘書由董事會聘任并對董事會負責,工作的主要對象包括董事會、管理層、公司股東、中小投資者、機構投資者、監管機構、中介機構等公司相關利益人,從中起到橋梁和紐帶作用。而一般秘書基本是一對一的服務。
三、董事會成員必須是股東嗎
股東資格限制條件: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我國《公司法》對董事的任職資格作了一定的限制。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其實,關于董事會秘書是董事會成員嗎這個問題,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們不難得出,董事會秘書其實只是董事長自己選用的高級管理人員,并不是公司的股東。另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這些大家一定要記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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