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況下可以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具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清算組成員的要求是什么?
不同形式的公司清算組的資格要求不同,所以組成有所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應當及時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
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1)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3)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三、清算組成員可以變更嗎?
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股東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更換清算組成員:
1、有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行為;
2、喪失執業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
3、有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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