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十三條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越獄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扭送是中國法律賦予公民在緊急情況下協助司法機關同犯罪作斗爭的一種權利。公民抓住人犯后,應立即送交司法機關處理,不得擅自拘禁。司法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前來的人犯,不論是否屬于自己管轄的,都應當接受,并立即訊問。如果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并非通緝在案的,應立即釋放;需要進一步審查處理的,依照管轄分工,移送主管機關處理;需要拘留或者逮捕的,依照法定程序迅即辦理拘留或者逮捕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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