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去創業,與其給別人打工,不如自己開辦企業當老板,這是一種非常好的現象。大眾創新,萬眾創業,可是并不是每一個人創立的企業都能夠堅持到最后,一些企業由于自己的經營問題,或者是財政問題,沒有辦法再繼續下去的時候,就要給自己的企業想一個出路,比如被別人收購,或者是收購別人,都是一個非常好的選擇。
在企業家們選擇收購和被收購這條路的時候,有一個很關鍵的問題不得不考慮,就是在收購之后,原來企業的債務問題應當如何處理?是歸原有的企業自行承擔還是由合并或收購之后的企業共同承擔呢?
對于這個問題,我國的《公司法》已經給出了明確的規定。對于并購和收購之后的企業債務承擔問題有著明確的規定。如果公司進行了合并或者收購,那么原有公司所負的債務將不再由自己獨立承擔,而是由并購或者是收購之后的公司進行承擔。這也可以叫做債務的繼承。
在企業合并和收購成為一個新的公司之后,原有的公司的盈利或者是債務都有新的公司繼承不再由自己承擔,這也是挽救破產企業的一個方法。在新的公司成立之前,應當對原有公司的資產進行清算,對原有公司的債務也要進行處理,處理的步驟要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在兩邊公司進行合并或者是收購之前,應當由兩邊公司的負責人簽訂一個協議,在協議中要表明雙方各負有的資產和債務,并且在協議當中寫明被收購一方的所有債務均由新的公司或者企業進行承擔。此項通知應當在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議之后的十日之內通知給原有企業的債權人。 債權人知悉雙方公司的合并之后,應當向新的公司主張債務,不再向原有公司主張。
當然,由于債權人可以為了保全自己的財產要求債務人對債務提供相應的擔保,所以就算在公司合并之后,債權人也可以在接到合并通知書的30日之內向新的債權人請求對債務提供新的擔保,這是對債權人權益的保障。
公司與公司之間的收購是非常正常的商業活動,在商業活動當中應該秉持著誠實信用與公平的原則,照顧到各方的合法利益。對于被收購的公司來講,自己不用再承擔原有的債務,對于收購的公司來講,被收購的公司之后的所有盈利都將歸自己所有,這是對雙方權益的保障,同時也要考慮到對于債權人的保障就是上文所提到的送予協議書,并且可以對債務提供擔保。
在公司的收購關系當中,企業的債務是根據法律規定,由新的企業進行承擔,自己不用再進行承擔。不過對于原有債權人要給出新的擔保,以保證它權利的實現。在企業的收購當中一定要對原有的資產和債務進行仔細的審查,防止有隱藏債務的出現,為后續的償還帶來不便,在債務問題上,雙方應當保持著小心謹慎的態度去處理。
如何對企業資產收購合同進行審核?
收購要停牌嗎?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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