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過錯侵權案例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發生醫療糾紛,首先可以醫患雙方進行協商調解,調解不成的,醫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請求。衛生行政部門受理后會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組織工作人員展開調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調查研究后,衛生部門會給出處理意見,一般會再次協商調解。
協商不成的,會建議則建議患者或家屬訴諸三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如對三級鑒定結論不服,可申請復儀或二級鑒定。如仍不服,則申請復議和一級鑒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醫療單位根據鑒定結論和有關法規及制度作出相應處理。如對處理結果仍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雙方自行協商、請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都不是必經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醫療過錯侵權行為應該由誰承擔責任?
從責任性質上講,醫療損害責任屬于用人單位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基于該條款的規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可見,在該種賠償責任關系中,直接侵權人雖然是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但賠償義務主體則是作為用人單位的醫療機構。
在醫療損害責任中,醫療機構是賠償義務人,直接對患者承擔責任,而不是由醫務人員承擔責任。因此,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之間不存在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患者也不能直接向醫務人員主張權利。這里醫療機構承擔的責任實際上是一種替代責任,正因如此,醫療機構不得以沒有選人不當的過錯或者已對醫務人員盡到了監督管理職責為由,主張免責。
綜上所述,日常生活中,當發生醫療事故時一定不要只想到在醫療機構里大鬧一場,一定要想著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和家人,同時希望醫療機構能更加正規化,著才是解決醫患矛盾的根本出路。希望以上內容可以幫助到您,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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