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法律效力來看保險合同中默示保證與明示保證的關系表現
從法律效力來看保險合同中默示保證與明示保證的關系表現為默示保證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明示保證。
二、保險合同中默示保證與明示保證的區別是什么
明示保證:以文字或書面的形式載明于保險合同,成為保險合同的條款。
如: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必須對保險車輛妥善保管、使用、保養,使之處于正常技術狀態
默示保證:習慣上社會公認的被保險人應遵守的規則,而不載明于合同中
如海上保險的默示保證:
①保險的船舶必須有適航的能力
②按照設定的或習慣的航線航行
③必須從事合法的運輸業務。
默示保證和明示保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默示保證
默示保證是保證的一種,指雖然在保單中無文字,但習慣上認為被保險人在投保時應對某事項的為或不為作出的保證。一般在海上保險中默示保證有三項:①適航性的保證。指被保船只在構造、性能、人員配備、裝備給養方面均具備適合預定航線的能力。但保險人不追究被保險人對船舶必須適航這一默示擔保的違背。即保險人承認載運船舶已具有適航條件,除非被保險人或其受雇人知道這種不適航的情況。②不繞航的保證。指被保險船只不離兩港間的最短航線或習慣性航線,除非合理地為了船舶和貨物安全的需要,或為了拯救他船人命。但在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情況下發生的船舶繞道,貨物保險單仍繼續有效。③合法性的保證,指被保險人從事的航運或貿易是合法的。默示保證的法律效力同明示保證一樣,不得違反。如船長在船東的縱容下從事走私,船舶在某國被扣,船舶保險人將不承擔責任。
明示保證
明示保證主要用于保險合同當中,以書面形式載于或附于保險單內、要求投保人(被保險人)必須作為或不作為或者保證某項事實的真實性的特約條款。
明示保證條款必須遵守,否則保險合同無效,保險人有權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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