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
立案偵查是在事情發生的多長時間左右開始?
律師解答:
主要是看當事人報案的時間。
當事人報案后,辦案單位負責人經審查后認為該案符合立案條件,就可以批準受理,辦理立決定書后,案件偵查也就開始了。
相關法律知識: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
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生。至于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犯罪人是誰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后的偵查或審理活動來解決。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第1頁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雖有犯罪事實發生,但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責任。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離婚律師收費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2020-12-02商標侵權行為如何處理或處罰
2021-02-21交通運輸工具是否可以質押
2020-12-09如何應對貸款擔保的相關法律問題
2020-11-25哺乳期被裁員賠多少
2020-12-04探望權法院的裁判標準是怎樣的
2020-11-13如何書寫遺囑
2021-01-09同居期間購買的房產分手時如何分割
2020-12-12能追討過去的贍養費嗎
2021-03-03異地發生交通事故如何索賠,異地交通事故索賠注意什么
2020-12-04中間人拿好處費違法嗎
2021-01-27警察如何辦理治安案件
2021-01-31什么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021-01-10工傷待遇未解決勞動關系是否存續
2021-03-10實踐中 如何認定勞動關系解除的時間
2021-02-18什么是職業病,哪些職業容易患職業病
2021-03-07投資保險的常見誤區有哪些
2021-01-24什么是貨運保險合同
2020-12-23保險人對免責條款未履行提示說明需要承擔什么后果
2021-01-28保險合同是諾成合同嗎
202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