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未解除抵押可以轉讓嗎(《擔保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船舶未解除抵押登記的,抵押人可以轉讓船舶,但需要通知抵押權人,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提供擔保,而轉讓船舶所得價款,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四十九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二、船舶抵押權具有以下特性
1、議定性。船舶抵押人和船舶抵押權人設定船舶抵押權時,應當簽訂書面船舶抵押合同。
2、登記的重要性。設定船舶抵押權時應當登記。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登記是船舶抵押權的生效要件。《海商法》規定登記是船舶抵押權的對抗要件,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3、轉讓被抵押船舶的限制性。船舶抵押權設定后,未經船舶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被抵押船舶轉讓給他人。
4、物上代位性。法律賦予船舶抵押權人以物上代位權,即當被抵押船舶滅失時,對于因船舶滅失所得的保險賠償,船舶抵押權人有權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
經船舶登記國依法以符合1993年公約規定的方式設定和登記的船舶抵押權,應當得到各締約國的承認與執行。在符合1993年公約規定的情況下,船舶抵押權相互之間的受償順序以及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應當根據船舶登記國的法律。
三、最新資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船舶未解除抵押登記的,抵押人可以轉讓船舶,但需要通知抵押權人,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提供擔保,而轉讓船舶所得價款,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律霸網進行咨詢,律霸網有專業的律師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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